济南印发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7-21 08:40:53 信息来源:济南日报

为进一步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和其他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平等、充分、便捷地融入社会生活,促进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近日,市政府印发了《济南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办法》自2024年8月10日起施行,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活动。

《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及儿童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建筑物以及使用其附属设施,搭乘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获取、使用和交流信息,获得社会服务所实施的全部建设活动。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适老化改造相结合,遵循安全便利、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满足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实际需要。

在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维护方面,《办法》提出,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以及居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城乡道路等,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满足必要的无障碍需求。无障碍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并与周边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实现贯通。

为保障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维护工作有序进行,《办法》要求,新建或改扩建项目须符合无障碍标准,设计单位依据国家和省级标准确保位置、数量和选型达标,形成设计专篇。施工图审查将重点检查无障碍设计,不合格者不得获得合格证明。

《办法》明确,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或其他无障碍设施相关工作。各区县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作用,推动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相应比例的无障碍停车位,并设置显著标志标识。新投入运营的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应当确保一定比例符合无障碍标准。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逐步建立无障碍公共交通导乘系统,并规划配置适量的无障碍出租汽车。

《办法》提出,为推动无障碍信息传播交流与社会服务,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在推广应用符合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需求特点的智能信息服务的同时,保留并完善传统服务方式,推动线上、线下服务互为补充。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电视台应当在播出视频节目时配备同步字幕,开办聋人手语新闻和残疾人专题栏目;有条件的,每天至少播放一次配播手语的新闻节目,并逐步扩大配播手语的节目范围。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等场所应当考虑残疾人、老年人的实际需求,提供残障人士阅览室、盲文读物、有声读物、语音读屏软件等相应的设备设施和服务。政务及公共服务场所、交通运营场站及运输工具、景区等设置的自助公共服务终端设备,以及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和报警求助、消防应急、交通事故、医疗急救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逐步具备语音、大字、盲文、一键呼叫等无障碍信息功能。

在打造无障碍社会服务方面,《办法》明确,各类政务及公共服务场所、交通运营场站及运输工具、考试培训机构等,应当配备无障碍设备设施、辅助器具等,并保留必要的现场指导、人工办理、预约定制等服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提供保障性住房时,应当配置相应比例的无障碍住房,满足无障碍环境需求。

《办法》还提到,在无障碍环境建设的保障措施中,残疾人联合会与市场监管部门应携手推动无障碍环境的认证和推广应用工作,鼓励各部门在采购、管理和社会治理中认可这些认证结果。残疾人联合会还需建立促进机制,培训残疾人参与体验活动,发现建设问题并提出建议。此外,各部门应统筹考虑无障碍建设需求,增强不同空间和设施的协同性和适用性。相关媒体应利用财政资金加大宣传,提升社会对无障碍环境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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