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06 00:00:00 信息来源: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政策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文物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我们做好文物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2020年9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时,明确指出“要建立健全历史文化遗产资源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家文物资源大数据库,加强相关领域文物资源普查、名录公布的统筹指导,强化技术支撑,引导社会参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行动,对于全面摸清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家底,加强文物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二、决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鲁政字〔2024〕10号)

三、出台目的

出台《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旨在明确此次普查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进度安排、保障措施,为扎实做好我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撑和组织保障。通过此次普查,完成对我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的全面摸底,掌握我市不可移动文物的分布、类型、保存状况等信息,为精准评估文物保护现状,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提供重要支撑和坚强保障。

四、主要内容

(一)普查范围和内容:为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对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调查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对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调查、认定、登记。普查内容主要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二)普查时间:2023年11月至2026年6月,分三个阶段,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

阶段

时间

主要任务

第一阶段

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

建立市和区(县)两级普查机构,制定我市普查实施总体方案,组织开展普查培训

第二阶段

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

实地开展文物调查

第三阶段

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

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三)重要举措:一是建立普查机构,成立济南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审定普查实施方案,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二是凝聚工作合力,各部门严格落实分工职责,按照全市普查工作统一安排,积极配合,协同做好文物普查工作。三是落实普查经费,将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照普查进度按时拨付到位;四是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伍。结合文物普查开展文物行业大练兵,不断壮大文博人才队伍。

五、关键词诠释

不可移动文物:文物是人类创造的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质文化遗产。不可移动文物主要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其他六类。

1.古文化遗址:主要是指古代人类的居住地和生产活动的场所以及在对自然环境改造利用后遗留下来的痕迹。

2.古墓葬:主要是指埋葬古代人类形成的区域性场所。

3.古建筑:主要是指古代建造的主体尚存的建筑,例如老房子、寺庙、影壁牌坊、桥梁等。

4.石窟寺及石刻:主要是指佛教或其他宗教信仰者在山崖中开凿的洞窟,雕刻在石头上的文字、人物、动物或图案,例如碑刻、石雕、岩画。

5.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主要是指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例如会议旧址、烈士墓、纪念碑、革命人物旧宅、老供销社、老泄洪闸及引水闸、渡槽、桥梁等。

6.其他:主要是指文化景观,古猿、古人类以及与古人类活动有关的古生物化石地点,其他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质实体等。

六、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构:济南市文物局

具体联系人:贺秀祥

咨询电话:0531-51708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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