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3-03-30 10:15:26 信息来源: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修订背景

  2016年来以来,自然资源部、省政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一系列文件,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2019年12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文件有效期至2024年11月。从三年的运行来看,我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还存在开发模式较为单一、补偿和土地出让方式不够多元、区县政府和市场主体再开发积极性不高等情况,有必要进行修订完善。

  二、决策依据

  依据《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3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济南实际,在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区县政府意见基础上,对《实施意见》进行了修订。

  三、出台目的

  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文件精神,充分挖掘存量建设用地利用潜力,激发市场活力,推进城市有机更新、促进产业转型和企业提质增效,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水平。

  四、重要举措

  修订后的《实施意见》主要在完善补偿和土地出让方式、明确再开发主体职能和调整收益分配方面进行了修订,主要内容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补偿和土地出让方式更多元化。在政府收储改造的补偿方式上增加了物业补偿方式,政府收储补偿方式更为灵活;在土地出让方式上,明确除商品住宅之外的用地,再开发过程中需要合宗、提高开发强度或者零星用地利用的,可以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在涉及剩余出让年限不一致的土地合宗方面,明确了可加权平均计算,也可批准后按一定年限补交出让金后办理登记等。

  (二)区县政府的主体职能进一步明确。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需无偿移交的公益性项目建设,应依据相关规划要求,由各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确定,并在项目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再开发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和调整,由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审批后,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开展城镇低效用地调查、认定,建立再开发项目库并动态更新,全流程跟进项目审批和后续监管。

  (三)收益分配比例更具激励性。鼓励各区(功能区)尽快开展再开发工作,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实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项目,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出让金按再开发时间,阶梯式递减返还项目所在区(功能区);通过低效用地再开发获得上级奖励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直接由各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使用;获得的上级土地增值税返还,按照市、区(功能区)3:7比例分成。

         五、执行上级政策

         2020年3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32号),对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进行相关部署,本《实施意见》是在32号文基础上,结合济南市实际情况进行的细化落实。

  政策解读联系人:刘勇 孔胃;联系电话:0531-51705403  0531-51705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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