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通知)
济厅字〔2010〕45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济南警备区,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济南市2010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9月30日
济南市2010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实施意见
为认真做好2010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及中央有关军转安置政策,强化政治任务观念,建立健全公开公正的安置机制,加快工作进度,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军转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二、安置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对符合进市直部门和市内4区(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安置的军转干部,继续实行“四公开一监督”考试考核安置办法(公开安置办法、公开考试考核成绩、公开安置计划、公开安置去向、纪委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二)坚持军转安置和优化人才资源配置相结合的原则。个人志愿与接收单位需求相结合,科学安置。
(三)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安置到市直部门的军转干部,由所属单位根据军转干部本人条件,结合工作岗位需要,科学合理定岗定位;对安置到县(市)区的军转干部,由当地党委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妥善安置。
(四)坚持严格落实军转安置政策的原则。把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作为军转安置的主渠道,合理安置。
三、安置程序
考试考核安置工作按照3个阶段进行。
(一)量化赋分。由部队干部管理部门负责填报审核军转干部量化赋分表,部队转业部门和地方军转安置部门依照其档案记载进行复核。
(二)组织笔试。凡是列入安置计划并符合到市直部门和市内4区安置条件的军转干部,统一组织参加考试。
(三)选择去向。军转干部根据安置计划和考试考核成绩,分团职、营职、连排职和技术7、8、9级4个层次,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依次选择去向并张榜公布。分数相同的,按照职务、任职时间、入伍时间、立功赋分、学历、出生日期,依次确定选择先后顺序。选择公安部门的,应符合人民警察有关录用条件的要求。在部队服役期间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不能选择进入公务员队伍。未选择去向的,由军转安置部门在剩余计划内指令性安置。对选择到企业安置的,可以不参加考试考核。
随调家属根据安置去向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安置。
四、考试考核办法
(一)量化赋分。量化赋分包括基本素质赋分、立功受奖赋分和惩戒赋分。赋分标准为:
1.基本素质赋分。军龄赋分:每年计1分。职务赋分:技术6级、技术7级(高职),正团职,副团职,正营职,副营职,正连职,副连职,排职分别计11分、10分、9分、8分、7分、6分、5分、4分。文职干部和技术干部参照上述计分标准进行,其中技术7级(中职)、8级对应正团职,技术9级对应副团职,依次类推。学历赋分:参加国家认可的学历教育,取得博士学位计5分;硕士学位(含研究生学历)计4分;本科学历计3分;大专学历计2分;中专学历计1分。学历赋分只计最高一项。2.立功受奖赋分。在部队服役期间,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或战时一等功的计30分;获一等功或战时二等功的计15分;获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的计5分;获三等功的计1分。立功分数可累计计算,每个奖励档次立功记分次数不得超过2次。在执行全国性重大勤务、处置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时立功可参照战时立功赋分。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前3位人员分别计15分、10分、5分,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和军队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前3位人员分别计5分、3分、2分,获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和军队科技进步二等奖的前3位人员分别计3分、2分、1分。因同一原因获奖又被立功的,只按获奖或立功最高分值记分1次。从事飞行、舰艇工作和边远、高原、沙漠、海岛特别艰苦地区服役满3周年赋2分,之后每增加一年加0.5分;任领导职务满3年的团职干部计3分;任领导职务满3年的营职干部计2分。
3.惩戒赋分。受留党察看或行政降职、降衔处分的减15分;受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减10分;受行政记过处分的减8分;受党内或行政严重警告处分的减5分;受党内或行政警告处分的减2分。
(二)笔试
1.笔试内容。重点测试军转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考试范围:马克思主义哲学、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时事政治、法律(宪法、行政法)、公文写作与处理、计算机应用基础知识。笔试不指定教材。
2.笔试办法。采取闭卷考试的形式,时间180分钟,满分100分。
五、安置工作纪律
军转安置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级各部门要以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的精神,自觉维护军转安置工作的严肃性,严格执行军转安置计划,按照“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不折不扣地完成安置任务。对拒绝和变相拒绝接收军转干部的部门和单位,要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各级各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廉洁勤政,秉公办事,不徇私情,确保军转安置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附件:济南市2010年军转干部安置计划表
附件:
济南市2010年军转干部安置计划表
主管部门 | 计划数 | 备注 | 主管部门 | 计划数 | 备注 |
市委办公厅 | 2 | 市财政局 | 1 | ||
市政府办公厅 | 2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3 | ||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 1 | 市国土资源局 | 3 | ||
市政协办公厅 | 1 | 市规划局 | 1 | ||
市纪委(市监察局) | 1 | 市城乡建设委 | 1 | ||
市委政策研究室 | 1 | 市市政公用局 | 4 | ||
市委组织部 | 1 | 市城市园林局 | 4 | ||
市委宣传部 | 1 | 市城管局 | 4 | ||
市委统战部 | 1 | 市环保局 | 2 | ||
市委政法委 | 1 | 市交通运输局 | 3 | ||
市编办 | 1 | 市水利局 | 1 | ||
市委市直机关工委 | 1 | 市农业局 | 1 | ||
市信访局 | 1 | 市林业局 | 1 | ||
市委老干部局 | 1 | 市商务局 | 1 | ||
市委农办 | 1 |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2 | ||
市老龄办 | 1 | 济南广播电视台 | 1 | ||
市档案局(馆) | 1 | 市卫生局 | 10 | ||
市委610办公室 | 1 | 市体育局 | 3 | ||
市总工会 | 1 | 市人口计生委 | 1 | ||
市妇联 | 1 | 市审计局 | 1 | ||
团市委 | 1 | 市统计局 | 1 | ||
市科协 | 1 | 市安监局 | 1 | ||
市文联 | 1 | 市民族宗教局 | 1 | ||
市红十字会 | 1 | 市旅游局 | 2 | ||
市发改委 | 1 | 市粮食局 | 1 | ||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 2 | 市外办 | 1 | ||
市教育局 | 6 | 市国资委 | 1 | ||
市科技局 | 1 | 市政府研究室 | 1 | ||
市民政局 | 4 | 市法制办 | 1 | ||
市金融办 | 1 | 市国税局 | 5 | ||
市人防办 | 2 | 市地税局 | 5 | ||
市住房保障管理局 | 1 | 市工商局 | 6 | ||
市法院 | 6 | 市质监局 | 4 | ||
市检察院 | 6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1 | ||
市公安局 | 110 | 历下区 | 29 | 随调家属2人 | |
市司法局 | 12 | 市中区 | 29 | 随调家属2人 | |
市委党校 | 1 | 槐荫区 | 29 | 随调家属2人 | |
市委党史研究室 | 1 | 天桥区 | 29 | 随调家属2人 | |
市畜牧兽医局 | 1 | 历城区 | 7 | 随调家属4人 | |
市贸促会 | 1 | 长清区 | 2 | 随调家属2人 | |
市供销社 | 1 | 章丘市 | 14 | 随调家属2人 | |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1 | 平阴县 | 5 | ||
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 2 | 济阳县 | 2 | 随调家属1人 | |
市西区投融资管理中心 | 1 | 商河县 | 1 | ||
市城建投融资管理中心 | 1 | 中国联通济南分公司 | 2 | ||
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 | 1 | 山东移动济南分公司 | 2 | ||
市市小清河投融资管理中心 | 1 | 工行山东分行营业部 | 2 | ||
市社科院 | 1 | 农行山东分行营业部 | 2 | ||
市地震局 | 1 | 中国银行济南分行 | 2 | ||
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创新园管委会) | 3 | 交通银行济南分行 | 2 | ||
市安全局 | 2 | 齐鲁银行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