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5-06-04 00:00:00

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解读

 

一、公益性岗位的招用对象是怎么规定的?

公益性岗位招用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已进行失业登记并经认定的下列人员: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以下简称“4050”人员)的失业人员;

2.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成员的“4050”失业人员;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4050”失业人员;

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4050”失业人员;

5.特困家庭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6.城镇登记失业的成年后孤儿。

二、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两项补贴最长期限不超过三年。自首次签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签订和续签劳动合同至法定退休年龄的,两项补贴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的年龄为准)。

三、就业困难人员三种方式、两项补贴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补贴与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累计计算。

四、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的两项补贴之和不低于我市上年度法人单位在岗平均工资的40%,不高于我市上年度法人单位在岗平均工资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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