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等10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JNCR-2012-0010008
发布日期:2012-12-13 00:00 信息来源:济南市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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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和扩大开放,根据市委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总体部署,在充分调查研究、听取各方意见、学习先进地市经验的基础上,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关于深化全市科技创新体系改革的实施方案》、《关于推进全市文化改革的实施方案》、《关于支持金融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关于创新招商引资体制机制的实施方案》、《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方案》、《关于推进城镇化改革发展重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方案》、《关于推进省级以上开发区转型升级跨越发展的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全面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十大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推进改革开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深化全市重点领域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具体体现,是转变发展方式、加快科学发展的强大动力。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上来,切实担负起改革发展的重任,以更大的勇气和智慧,更大的决心和力度,改革创新,攻坚克难,推进改革开放,为加快科学发展建设美丽泉城提供强大动力和制度保障。
  二、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开放
  各级政府要把推进《十大实施方案》作为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建立相应领导小组和工作推进机制,组织推进实施方案,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各相关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改革发展工作推进计划和任务分解安排。各牵头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实施方案和各自职能,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工作推进措施。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十大实施方案》具体要求,主动做好对接和承接,全力做好推进改革开放工作。
  三、强化监督考核,确保改革开放政策落到实处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科学完善的考评办法和责权清晰的行政问责机制,并将相关责任目标纳入科学发展综合考核指标体系,落实有关约束性、奖惩性措施,确保改革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加强对改革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推进机制,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对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中的好经验、好典型,要积极宣传报道,贡献突出的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推进不力,进展缓慢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限期整改。
  四、创新服务机制,优化发展环境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围绕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和扩大开放,进一步创新服务机制,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全面提高行政效能,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要进一步创新发展思路,完善激励政策措施,打造宜居宜业的优美空间,营造富商、亲民的社会氛围,形成更加有利于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的良好环境,共同为加快科学发展、建设美丽泉城作出新的贡献。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动力和活力,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行政效能为核心,按照重心下移和权责一致的原则,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向县(市)区(含济南高新区,下同)放权分权,精简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规范审批行为,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原则。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符合上位法规定要求,不得擅自设置行政许可事项、前置和要件。
  2.坚持分级负责原则。明确界定市和县(市)区管理权限。市直部门重点加强宏观管理、标准制定、监督考核,县(市)区着力创新审批机制、加大执法力度、提高行政效率。
  3.坚持应放尽放原则。凡是省里下放给市里的管理权限,尽量下放到县(市)。市、区均可行使的管理权限,原则上由区行使。管理权限属于市级,但区级行使更有利于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的,直接下放给区或由市职能部门在区的派出机构行使。
  4.坚持强化监管原则。坚持谁审批谁监管,凡属部门职责范围内监管事项,要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对结果承担责任。
  5.坚持权力公开原则。对下放到县(市)区的行政管理事项和允许继续实施的市级行政管理事项,全部面向社会公布。凡是未向社会公开的事项,一律不准施行。
  6.坚持分步推进原则。妥善处理整体设计与分步实施、全面推进与把握重点、先行先试与循序渐进的关系,分期分批下放市级管理权限和取消、调整市级审批事项。
  二、推进管理权限下移
  (一)下放市级管理权限(第一批)。向县(市)区下放市级管理权限166项(详见附件1)。其中,经济管理类16项,城市管理类55项,社会管理类10项,资源管理类85项。按照区域性、分类别、整体下放的要求,对具备下放条件的县(市)区,先放先试,成熟一个、实施一个,逐步推进。
  在第一批放权的基础上,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借鉴外地简政放权先进经验,由市监察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法制办等部门继续提出下放权限意见,制订放权目录、确认放权方式、调整权力依据、编印权限下放工作指导手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完善事权下放配套政策。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对接放权事项,按照授权、委托、归还、转内部流程等方式,逐项对接办理放权事项的交接手续。其中,以转内部流程方式下放的事项,自接收部门受理之日起计算该事项的办理时限,不得以下放或流程调整为理由延长办理时间。个别县(市)区暂时不能承接的事项,市有关部门应继续受理,并明确放权时间表。市法制办梳理权力转移行使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依据。逐步调整市对各县(市)区的财政管理机制,规范完善两级政府财政收入分配关系。县(市)区政府和区职能部门作为权力承接的责任主体,要尽快编制承接方案,建立健全审批和执法的标准、规范、流程、执法文书和内部监督制度。
  (三)建立事权下放配套联动机制。涉及同一建设主体的审批事项,在县(市)区立项的,其各项建设手续应在同一层级内办理,市直相关部门要主动加强对县(市)区对口部门的协调指导。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能力建设,健全完善审批管理机构职能,参照市行政审批服务流程及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运行流程和规章制度,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切实履行各个环节的审批职能。同时,建立审批反馈制度,各县(市)区要定期将审批情况报送市直相关部门。
  (四)加强监督检查。随着市级管理权限下移,市有关部门要把主要精力集中到制定工作标准、目标规划,加强对县(市)区的工作指导和加强制度建设上来,加大监督检查和监管力度,督促县(市)区落实工作措施,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及时发现和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三、梳理、精简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
  (一)取消、调整市级审批事项(第一批)。共428项,其中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43项,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要件294项,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前置许可条件40项,停止实施和调整行政责任管理事项51项。(详见附件2、附件3)
  第一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之后,我市允许继续实施的市级行政许可事项为173项(详见附件4)。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由市法制办牵头各部门,继续对行政审批事项及所涉及的审批要件、前置许可条件和责任管理事项进行梳理、清理。总的要求是,凡是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行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以及可以采取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凡是违反法律法规设定的前置性许可和许可条件一律取消。对后续清理、取消、调整的结果,分类编制形成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规范管理保留事项。市法制办对继续实施的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备案、行政确认等各类权责事项,一律实施编码管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未经编码确认,任何部门不得实施或要求提供。按照行政执法的不同属性,将行政许可和行政给付、行政备案、行政确认、行政年检严格区分,准确定位。对不属于行政许可的行政给付、行政备案、行政确认、行政年检等服务责任事项,任何单位不得当作行政许可权力实施,搞变相审批。
  四、优化审批服务流程
  (一)创新项目审批机制。推行建设项目审批“一号通”管理模式,由市行政审批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行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建设项目立项阶段,市发改、国土资源、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商,重点解决互为前置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阶段,市规划、城乡建设、城管、公安消防、人防、市政公用等部门实行一门受理、集中审查、联合办理;在建设工程竣工阶段,市规划、城乡建设、城管、公安消防、人防、市政公用、环保、供电等部门和单位实行联合验收。
  (二)实行企业设立联合审批。按照“统一受理、信息共享、同步办理、统一发证”的要求,对企业设立涉及的工商注册登记、公章刻制备案、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等实行集中统一受理、并行办理。
  (三)建立重大项目绿色通道。制定《济南市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管理办法》,对重大工业、服务业投资项目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纳入审批绿色通道。有关部门应先对符合本部门办理规定条件的,提出审批意见,待审批要件齐备后,随即出具正式审批文件,最大程度地压缩重大投资项目审批的前期工作时间。
  (四)完善重大项目代办服务。建立重大项目代办服务中心,对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及外商投资项目实行特事特办和全程无偿代办服务,加快项目落地。充分发挥行政审批服务机构现有代办服务职责,人员由相关职能部门抽调。
  (五)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市各审批部门的备案事项、年检事项以及审批条件、申报材料符合要求且不需现场勘察的事项,一律在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窗口即时办结。不能当场办理的事项,要全力压缩办理时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从规划许可到取得施工许可,累计在45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凡是部门职权范围应该决定或涉及多个部门但意见没有分歧的事项,不得以提交上级领导会议决定为由,延长办理时限。
  (六)加强审批管理服务。市行政审批服务机构设置“总受理服务窗口”,对审批服务对象实现统一登记编码、权利告知、办理反馈的“一窗式”服务。进驻市审批大厅的各部门对审批窗口充分授权,启用审批专用章,设立“首席代表”。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一次告知、AB角工作、限时办结、服务承诺等制度,凡同一批次要件中需要修改或补充的内容必须一次告知,因为未尽到告知义务,造成审批延误的要追究受理人责任。按规定必须即时办理和能够即时办理的事项,一律在市行政审批服务机构办结,严禁让申请人“两头跑”,杜绝“体外循环”。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全面公开审批实施主体、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办事结果、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等。
  (七)全面推行网上审批。健全完善电子政务管理体制,加快推进全市电子政务外网平台建设,2013年6月底前,实现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与市电子政务外网的全面连接。整合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凡是面向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部门业务系统,除国家有明确要求外,都要向电子政务服务平台集中,实现业务协同和资源共享,建立数字证书认证系统和行政审批全过程电子档案,推行电子印章在网上审批过程的使用,建成标准统一、功能完善的网上审批服务管理系统,全面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批。健全完善电子监察系统,实施网上实时监察,对放权事项和审批事项的受理、承办、批准、办结和告知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行为。
  (八)规范建设项目中介服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对建设项目涉及的中介服务,行政审批部门不得凭借职权,限定当事人接受其指定的中介组织提供服务或排斥具有规定资质的中介组织参与业务活动。由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机构,会同市各审批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建设项目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建立《备选建设项目中介机构指导目录》。
  (九)建立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机制。加快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进一步整合政务服务资源,健全完善政务服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法制办负责建立审批项目动态清理工作机制。市行政审批管理机构负责对市级继续实施的事项进行流程梳理优化,指导县(市)区建立健全审批服务运行规则,完善市和县(市)区上下联动机制。县(市)区要建立改革工作领导机构,全面负责权力承接、审批调整工作,尽快出台县(市)区向乡镇(街道)放权实施意见。

关于深化全市科技创新体系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科技体系改革创新,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更好地发挥科技创新在全市实体经济发展中的支撑引领作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部署,把科技创新摆在全市发展核心位置,坚持自主创新、人才引领、科技创业道路,加快科技体制改革,完善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创新服务体系,发挥省会科技、教育、人才、文化等方面独特优势,最大限度激发全市创新资源潜能,促进创新资源高效配置,推动创新型经济成长,加快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使创新驱动成为城市发展主要动力,为实现经济和社会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战略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自主创新,注重协同创新。走自主创新道路,以更宽的视野和更高的标准谋划和推动创新,提高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更加注重协同创新。
  2.坚持深化改革,突出市场导向。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着力完善以高校院所为骨干的知识创新体系,抢占科技发展战略制高点,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3.坚持优化配置,资源共建共享。充分发挥政府推进科技创新的主导作用和市场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优化配置科技资源,促进创新资源高效配置和综合集成。
  4.坚持统筹协调,快速有序推进。统筹落实中长期科技、教育、人才规划纲要。完善科技创新评价标准、激励机制、转化机制,全面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
  二、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一)支持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中心。加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企业研发中心建设支持力度。支持行业骨干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联合组建技术研发平台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联合培养人才,共享科研成果。
  (二)大力引进研发总部。规划建设企业研发基地,大力吸引世界500强等大型企业到我市设立地区总部或分支机构,使我市成为大企业大集团的生产研发基地。加大我市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清华大学等大院大所的科技合作,积极联合大院大所在济南设立科技研发中心和成果转移中心等。
  (三)加快创新型骨干企业培育。在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优势产业中,选择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创新能力强的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引导人才、技术、资金、信息与服务、管理等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
  (四)构建产业集群、产业联盟。在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重点构建电子电力、汽车电子等一批创新型产业集群,力争进入省级、国家级试点。鼓励处于同一产业集群的企业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进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形成在省内、国内技术领先、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特色产业集群。启动市级中小企业创新资金支持产业集群试点工作,推动县(市)区政府加大对区域内中小企业产业集群的扶持引导。
  (五)加快特色科技园区建设步伐。加快济南高新区建设发展,以国家信息通信国际创新园建设为契机,着力打造世界级软件、计算机、网络通信、数字装备等产业集群。积极推进县(市)区特色产业园区发展,推动“济南创新谷”、国家火炬济南新材料特色产业基地和各县(市)区特色产业园区规划发展,加快济南综合性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建设步伐。
  三、完善产学研创新合作机制
  (一)推进创新平台建设。建立政府、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等不同主体投资的集研发、孵化、产业化于一体的科技创新平台,重点推进山东信息通信研究院、国家重大新药创制平台、国家超算济南中心、浪潮高性能计算中心、山东量子技术研究院等重大源头创新平台建设,加强产业层面应用研究与开发,带动相关重点产业跨越发展。
  (二)鼓励科技创新资源开放共享。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科学数据等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建立健全开放共享的运行服务管理模式和支持方式。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采用市场化方式,向企业开放各类科技资源,鼓励社会公益类科研院所为企业提供检测、测试、标准等服务,建立完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开放科研设施的合理运行机制。
  (三)支持科技中介机构开展创新服务。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创办专业性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通过政策引导、科技项目管理综合改革等举措,引导政府、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科技中介机构的科技服务。
  (四)创新产学研合作模式。实施项目、基地、人才一体化战略,由市科技局牵头与驻济高校、科研机构全面合作,建立面向产业集群的集研发、孵化、产业化于一体的科技创新联合体。充分依托省会科技资源优势,创新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等科技创新主体的合作模式,鼓励支持共建开放型或实体型创新研究机构和联合研发中心,共同培养创新人才、进行学术交流、开展原始创新及关键共性技术联合攻关,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转移。
  四、鼓励科技人才创新创业
  (一)加快科技人才引进培养。统筹抓好各类人才队伍建设,营造有利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人才跨境流动的良好环境。建立以科研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等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标准,将成果转化、授权专利和论文一并作为科技人员职称评定晋升的依据,给予相应加分或优先推荐。
  (二)鼓励科技人才创业。允许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离岗创办科技创业企业,其中属于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办理辞职、辞聘手续,3年内如本人要求回原单位,经单位同意且有岗位空缺的,可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聘用手续。允许和鼓励驻济高校全日制学生(包括各类研究生)创办科技创业企业。凡进入园区开展创业工作,可视为其参加学习、实训、实践教育,按相关规定计入学分,并免费享受创业导师辅导。
  (三)激发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对新创办的科技创业企业,在注册、财税、金融、产品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高校、科研院所创办的科技创业企业,注册资本中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最高可允许70%的比例。申请设立企业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内资公司(1人有限公司除外),其资本注册实行“自主首付”办理注册登记,允许“零首付”。“零首付”的股东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按《公司法》有关规定缴纳注册资本。鼓励社会资金、财政资金在园区设立投资基金,支持园区科技创业企业发展。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创办科技创业企业,加快成果转化。职务发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按至少60%的比例分配给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省、市科技计划对此类成果转化项目给予优先立项。允许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创办的科技创业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相关科研团队和个人在成果转化过程中达到约定成效的,兑现相应股份期权;以股权形式量化给予个人,依法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增加科技金融财税支持
  (一)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打造多元化、多渠道、高效率的科技投入体系,逐年提高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确保财政对科技投入增幅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进一步发挥市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引导作用,鼓励企业加强研发机构建设,鼓励企业争创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及商标国际注册,鼓励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及兼并国外知名品牌等工作。
  (二)落实税收优惠等激励政策。认真执行科技投入、税收激励、金融支持、政府采购支持等各项政策规定。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三)完善科技金融创新体制机制。实施《济南市科技金融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使风险补偿资金总额度达到1亿元,“十二五”末达到2亿元。用好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等引导资金,探索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有效模式,鼓励金融机构面向科技型企业开展更多形式的投融资服务。
  六、深化科技创新项目管理改革
  (一)创新完善科技政策体系。开展创新型园区示范试点工作,以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为契机,研究出台相关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实施办法。梳理完善现有各类科技政策,让各类政策措施发挥更大效益。按程序启动科技进步条例修订工作,依法推进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
  (二)完善科技诚信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建立科技项目诚信档案,维护良好的科技创新秩序。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无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或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企业,不得承担政府扶持的各类科技创新项目。
  (三)优化科技创新项目管理组织流程。按照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确定重大科技创新专项,拓宽科技创新项目需求征集渠道,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形成机制和项目库储备制度。建立健全科技创新项目公平竞争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探索完善网络申报、评审办法,在全国率先实现“全项目库管理”和项目全过程“零事务性花费”,保证科技创新项目管理的公开公平公正。加强实施督导、过程管理和项目验收,建立健全对科技创新项目和科研基础设施建设的第三方评估机制。

关于推进全市文化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文化事业全面繁荣、文化产业快速发展,不断增强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建设文化强市和区域性文化中心城市为目标,紧紧抓住筹办第十届中国艺术节和加快建设省会城市群经济圈的重大机遇,突出以解放思想为先导,以加快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创新、融合、提升、开放为主线,以挖掘开发整合文化资源、积极推进文化资产资本运营为重点,不断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完善文化管理体制和文化生产经营机制,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着力提高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逐步形成以市场化为导向的文化产业发展格局和现代文化产业发展体系,不断提高全市文化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为全市发展更好、城市更靓、管理更优、生活更美提供强劲动力,为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率先建设成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奋力开启现代化建设新征程注入新的活力。
  二、主要任务
  (一)全力突破文化资源的有效开发和整合利用。对各类有形、无形的历史文化资源、现代文化资源逐一进行挖掘和梳理,突出对龙山文化、泉水文化、名士文化、商埠文化、曲山艺海文化等城市独特品牌文化资源的研究、提炼和整合利用。编制《泉城济南文化资源开发利用及评估名录》。对有形文化资源,特别是三大名胜、古城街巷、名士古迹、风景园区等逐一进行资产评估,明晰产权,使之具有市场价值,通过市场化手段,全力推动文化资源与金融对接,积极探索推广文化资源科学有效开发的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以章丘市为试点,鼓励支持各县(市)区对区域内文化资源进行统一整合,通过组建文化投资公司等,进行有效开发利用。同时,对借助迎办十艺节等形成的省会文化艺术中心大剧院等有形文化资源,按照“事业产业统筹、统一打包开发、有效整合利用、推动长远发展”的要求,逐一研究制定开发利用意见,加大资产开发利用力度。注重对历史名人、名迹、名事、名史和文艺创作、工艺创造及传承等无形文化资源的开发、挖掘、评估和利用,全力把文化资源转化为文化生产力和发展力。
  (二)积极推动文化资产、资本运作。组建国有控股大型文化企业集团,肩负对文化资产、资本运营和对全市文化企业投融资服务的双重职能。重点对各类文化资产进行盘活和开发利用,通过提供担保和抵押等扶持文化企业,率先探索文化资源转化为文化资产、文化资产进而转化为文化资本的发展路子。以此为龙头,带动形成一批所有制形式多样、富有创意、竞争力强的文化资产、资本运营企业,为文化生产力的释放和发展注入生机和活力。
  (三)建立文化产业投融资平台。一是建设文化产业基金投融资平台。与投资机构等合作,发动社会力量认购,组建济南文化产业发展基金。同时,鼓励社会创办文化投资公司和文化产业基金,支持文化企业多渠道、多形式融资,为文化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二是打造产权交易投融资平台。组建市文化产权交易中心,重点支持中、小、微文化企业以存量股权转让、增量股权投入以及文化资产质押等方式进行融资。三是促进搭建金融创新投融资平台。加强与省会金融机构战略合作,推动金融担保机构产品创新,努力形成版权担保、合同担保、园区担保等一系列金融担保创新产品。四是强化上市投融资平台建设。建立全市拟上市文化企业库,健全文化企业上市跟踪服务机制,突出对目前拟上市11家文化企业的扶助,力争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尽快上市。
  (四)打造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营,在滨河新区等规划建设全国规模较大、集聚力较强、辐射带动省会城市群经济圈文化加快发展的文化产业大型集聚园区。以筹建电视观光塔为园区地标,设立出版发行、软件生产服务、高端设计、文化创意产品生产营销、艺术品生产营销、文化名人工作室和省会城市群经济圈文化品牌生产营销等文化产业功能区。统一建立为园区企业服务的投融资、信息咨询、网络技术、商务服务、设计研发、人才培育、企业交流、产权交易、节庆会展组织、产品展示展销等服务平台,形成特色鲜明、产业聚集、业态多元、研发生产销售一体、服务功能齐全的文化产业集群地,成为文化旅游消费的好去处。积极争取国家数字出版基地、国家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国家绿色创意印刷示范园区等国家级文化产业基地入驻。争取引进一批全国文化名人和文化品牌企业,大力实施国字号拉动、名家带动、品牌推动战略,以产业聚集新高地引领泉水文化产业核心区、老商埠文化休闲商务区、英雄山文化休闲商务区、西部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滨河新区文化创意产业片区、高新文化科技园区等文化产业园区和集群建设,加快建设一批文化产业创新、示范和孵化基地。
  (五)大力发展文化实体经济。在重点文化领域实施一批重点项目,推动文化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媒体业、印刷业、休闲娱乐业、演艺业、广告业、会展业、旅游业等传统文化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发展文化创意、数字出版、动漫游戏、新媒体、咨询服务、工业建筑设计、软件与计算机服务等新兴文化产业。推动全市160个规模以上特别是41个过亿元文化骨干企业进一步做强做大。到2015年,力争培育一批掌握核心技术、拥有原创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骨干文化企业和企业集团。大力实施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增量工程,力争每年新增一批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在国家许可范围内,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投资文化企业,参与国有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参与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实施和文化产业园区建设,营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体制和法制环境,支持中、小、微文化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发展格局。
  (六)强力促进文化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加强文化产业与科技融合发展,发展新型文化业态,制定并认真落实《全市文化科技创新实施意见》,推动文化产业生产方式、营销方式、传播方式的创新,促进传统文化产业融合数字技术、互联网、软件等高新技术,鼓励优秀文化企业积极参与高新技术研发和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推动文化产业与旅游业融合发展,制定并认真落实《全市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的意见》,促使文化资源向旅游产品转化,丰富旅游文化内涵。新建一批文化旅游休闲娱乐购物场所、特色街区和城市综合体,扩充文化旅游消费内容,延长文化旅游产业链;强化文化产业与会展业融合发展。打造好中国艺术节、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山东文化创意产业博览交易会等会展品牌,筹划组织好中国济南泉水节、微电影节、民间艺术节、国际摄影双年展、山东美术双年展、动漫游戏节和创意设计节等新的文化节庆活动,提高济南文化的影响力和美誉度;促使文化产业与工业、农业等产业融合发展,研究制定《关于利用老厂房老仓库等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意见》,推动文化产业发展与传统工业、农业遗产保护相结合。
  (七)加快泉城百家博物馆建设。编制《省城百家博物馆建设规划》,形成主题鲜明、内涵丰富、特色突出、布局合理、便民观览的博物馆建设格局。对现有公办博物馆着力巩固、完善、提升,加快规划建设市新博物馆,健全完善县(市)区博物馆。对现有企事业单位办、民办等博物馆,因馆制宜,加强规范和服务,鼓励支持其面向社会开放。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筹划新建一批企事业办、民办等多主体、多形式、多特色的历史文化、名人文化、泉水文化、商埠文化等博物馆。研究制定《关于加快百家博物馆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和民办新建博物馆的政策性措施,明确博物馆建设、管理、利用标准和办法。制定并颁布《省城百家博物馆目录及游览指南》,充分开发博物馆对建设人文济南的重要作用。注重博物馆开发建设与发展文化旅游业结合,促使博物馆成为吸引中外游客游览泉城都市风光、丰富旅游文化内容的靓丽风景线。
  (八)深化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改革。整合省会文艺演出资源,组建济南演艺集团。继续推进济南出版有限责任公司等已改制国有文化企业的改革,在政策、资金等方面对国有文化企业发展给予支持,促进其创新体制、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壮大实力、形成产业,力争在2015年把济南出版有限责任公司、济南演艺集团等打造成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在全省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骨干文化企业。改革媒体集团运行机制,构建和发展现代传播体系,积极推进济南日报报业集团和济南广播电视台宣传与经营两分离改革,促进其整合经营性资产,开展多元化经营,提升产业层次,打造在全省、全国具有一定影响的现代文化传媒集团。进一步深化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人事、分配和保障制度改革,制定完善服务标准和健全经费保障、绩效评估与监督机制。创新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运行机制。
  (九)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巩固壮大以报刊、广播影视、演艺娱乐、创意设计、工艺美术、文化会展、文化信息服务、网络动漫、创意设计和广告业为重点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市场。建立文化产品和服务现代市场营销体系。大力发展资本、产权、管理、技术、人才等文化要素市场。发展和完善经纪、代理、评估、鉴定、咨询、拍卖等文化中介机构。加强文化产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建设。进一步完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形成依法经营、违法必究、公平交易、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大力实施泉城文化“走出去”战略,深入策划、精心包装打造“天下泉城”、“名士济南”等济南文化品牌,研发生产综合产品和个性化、分众化产品。促进文化产品及项目的国内和国际贸易,提高济南文化产品在国外、国内市场占有份额。建立省会城市群经济圈文化联谊组织,加强与各城市的文化交流与合作,促进文化产业的分工协作和优势互补。吸引国内外文化创意企业总部,知名设计机构、文化中介服务组织、研发中心等入驻我市,共同打造区域性文化创意产业中心城市。
  (十)着力推进文化惠民。把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大力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文化民生。加强重大公共文化工程和文化项目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继续推动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社会免费开放。加强面向大众的多层次、多品种文化创意消费和服务的生产供给,培育大众文化创意消费新业态、新方式,培育积极健康的大众文化消费习惯。跟踪国际国内时尚潮流,创造时尚消费热点,集聚时尚要素和资源,优化时尚发展空间,重点构建一批时尚特色消费片区。丰富城区夜文化生产消费内容,拓展文化消费时空。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园和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优势,合理利用非遗代表性项目,研发具有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鼓励支持国内、外优秀文化创意产品在我市展示和开发营销,增强对文化消费的吸引力和拉动力。鼓励文化创意企业、园区建立实训基地,加大文化创意产业人才培养力度,优化人才环境,支持激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十一)认真落实文化改革发展政策。逐步增加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发改、国土资源、规划、商务、科技、工商、金融、税务等部门,要加快研究细化文化创意企业税收、用地、金融、贸易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加快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和文化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力争到2013年基本形成比较系统的文化改革发展政策框架。及时做好文化产业统计和分析,定期发布全市文化产业发展报告。

 

关于支持金融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支持金融业改革发展,更好地发挥金融业在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保障作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监管、推进金融创新、维护金融稳定的决策部署,以市场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优化发展环境,支持金融业做大做强,为“加快科学发展、建设美丽泉城”提供强大的金融支持。
  (二)目标任务。到2015年末,金融组织体系进一步健全,金融外向度进一步提升,金融商务区建设迈出实质性步伐,县域金融服务水平有较大改善,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能力进一步增强,金融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明显增加。
  二、政策措施
  (一)科学规划金融业发展布局。完善《济南市“十二五”金融业发展规划》,研究编制《济南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规划》,科学规划金融业发展布局,重点推进“一新四区”发展布局,打造济南东部金融新区,提升济南金融商务中心区,加快建设金融创新服务区、资本市场发展示范区和农村金融改革实验区。建立完善推进全市金融业发展的工作机制,加大对各县(市)区协调力度,统筹推动各金融功能区规划建设和招商引资等工作。各县(市)区要完善金融工作组织体系,研究制定激励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金融业加快发展。
  (二)创新金融业发展平台。以建设济南区域性金融中心为契机,全力争取我市成为全省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并积极申请进入国家金融综合改革试点范围。
  1.建立山东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积极协调省金融办以省市共建方式,在济建立山东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作为自负盈亏的独立运营机构,吸收省内有业务高度关联的大型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引进高端专业人才按市场模式操作,形成统一、集中、规模化的辐射全省及周边地区的金融资产交易市场。
  2.支持济南高新区申请列入全国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实现股权合理流转,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培育我市更多中小型科技企业借助该平台做大做强。
  3.建立全省企业上市路演中心和全省金融数据中心,不断增强我市在全省资本市场辐射力,进一步巩固提升济南区域性金融中心地位。
  (三)实施促进金融改革发展的激励政策。对已出台的促进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政策进行整合,抓好各项财政扶持政策的落实,确保规范、透明、高效、快捷拨付到位,为金融业改革发展创造条件。1.对新落地的金融机构和股权投资企业给予扶持。按照我市关于加快推进济南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以及促进股权投资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对银行、保险公司、证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投资类企业落户济南进行政策扶持。2.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建立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综合评价办法,对金融机构支持我市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按照加快推进济南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和财源建设相关政策给予扶持。3.对拟上市或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政策扶持。按照我市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扶持政策规定,对企业上市融资给予扶持。
  4.对金融机构引进高级管理人才给予政策扶持。新设立或新入驻金融机构引进在济连续工作满2年、有突出贡献的高管人员、骨干人员,按其“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20%至30%给予扶持。对当年已获得其他奖励扶持的人员,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再重复奖励。金融机构办理金融人才调入及家属随迁,相关部门要简化手续,提供便利。
  (四)培育发展新型金融业态。
  1.大力发展科技金融。鼓励银行机构设立专营科技支行,研究制定支持科技银行发展政策。认真落实《济南市科技金融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在市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设立科技金融风险补偿金,“十二五”末达到2亿元规模,重点扶持科技企业发展。
  2.培育发展新型金融机构。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集团在济设立财务公司。鼓励金融机构发展汽车金融、消费金融、融资租赁、基金管理公司。大力引进和培育发展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
  3.加快发展地方金融组织。推动齐鲁银行理顺管理体制,完善治理结构,增强风险管控能力。推进济南辖区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化改革,组建市农村商业银行。大力发展面向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以及专业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等地方性金融组织,力争2015年末村镇银行达到5家以上,小额贷款公司达到30家以上。
  (五)凝聚金融力量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1.引导信贷资金投入实体经济。优化银行业机构信贷投向和信贷结构,着力支持全市重点在建续建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自主创新项目。适当提高对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容忍度和信贷比重,确保中小微企业、涉农等领域信贷增速高于平均水平。
  2.加强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多方筹措资金,采取多种方式,适当增加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重点用于支持信誉好、经营规范的担保企业健康发展,到2015年末力争培育2家以上规模超5亿元的担保企业。
  3.深化银企对接合作。根据融资需求建立“企业库”和“项目库”,银行机构根据自身特色对接融资企业或融资项目。对重大项目采取承办银行负责制的办法,由承办银行组织银团给予信贷支持;对成长型轻资产企业,采取分类和分县(市)区的方式进行对接,提高银企对接合作效益。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精神,至2014年10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4.探索利用保险资金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鼓励保险资金以股权投资、债权投资方式积极参与我市重大项目建设。鼓励保险机构针对中小微企业特点创新保险产品和业务,根据不同企业的风险等级设置浮动费率,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5.加大对“三农”经济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尤其是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信社在县域增设金融服务网点,力争5年内实现全市自然村金融服务网点的全覆盖。重点加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特色品牌基地、都市农业园区等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快促进农业产业化转型升级,推动现代都市农业发展。落实国务院国发〔2012〕14号文件精神,将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
  6.创造企业上市融资的良好环境。落实我市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政策规定,积极解决拟上市企业土地、房产、税收、环保、工商、公积金以及引入战略投资、企业改制等问题。力争每年有1至3家企业在境内外挂牌或上市,每年有10家企业进入上市程序,培植并动态保持150家以上企业作为上市后备资源。
  7.围绕服务民生创新金融服务产品和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针对登记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农村妇女、“农转居”失业人员、归国留学生、复转退役军人及随军家属、残疾人失业人员和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等的小额担保贷款业务。以满足居民文化、旅游、健身、养老、家政服务等消费需求为重点,大力发展消费信贷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发展小额消费信贷保险、小额人身保险产品,进一步发展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及各类涉及公共利益的责任保险。
  (六)强化金融风险防控。
  1.强化金融稳定工作力度。完善金融稳定沟通协调机制,市金融办要加强与人民银行、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对潜在的金融风险做到早预防、早排查、早发现、早控制,并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确保地方金融机构的规范化、阳光化运作。
  2.强化金融风险防范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利用各类媒体增加广告时段和版面,集中投放公益广告;金融机构和公共显示屏滚动播放宣传标语,发送手机公益短信等进行风险提示。市、县(市)区金融办每年共同举办“金融风险防范宣传月”活动,深入农村、街道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设立展板宣传栏、张贴宣传画发放宣传册等,引导广大民众增强金融风险防范和自觉抵制非法金融活动的意识。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开展金融风险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和以案说法活动,切实提高广大市民对金融风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为我市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打造安全、稳定、规范的市场秩序和市场环境。
  3.完善地方金融业风险防控机制。制定出台规范民间融资的实施意见,促进民间融资公开化、规范化、合法化。督促地方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内控机制,市金融办建立市场与风险监管机构。各县(市)区要对辖区地方金融机构的合规运营及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鼓励地方金融机构引入外部监督机制,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外部审计和监督,鼓励全市金融机构聘请有资质的评级机构定期进行信用评级,由金融主管部门建立“问题风险台账”,对存在问题较多、评级较差的依法实行停业整改。
  4.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管部健全覆盖个人和企业的信贷征信数据库;银监、工商、税务、公安等相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全市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和网络,为商业银行扩大中小企业和个人贷款提供信息支撑;支持银行和评级机构对全市企业进行资信评级;在农村探索信用社区(村)考核评价办法,推进农村信用村镇建设,实行乡镇、村、农户信用等级与农信社及小额贷款公司的小额农贷、利率浮动挂钩制度。
  5.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查处打击力度。依法坚决打击非法集资、非法揽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以及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始终保持对非法金融活动的高压震慑态势。工商部门要充分运用工商登记、年检等手段支持金融企业维护金融债权,防止企业恶意逃废金融债务。公安部门要坚决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企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企业市场化改革,完善公司制度建设,规范企业财务管理,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增强盈利能力。中介评估机构要加强抵押物的评估、登记工作,防止出现低值高估和高值低估现象,同时规范相关费用收取。司法部门要协调律师事务所为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提供更加专业化、规范化的优质法律服务。财政部门要协调会(审)计师事务所对企业会计报表进行客观、如实审计,促进企业财务信息的公开透明。进一步完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及时稳妥处理好金融案件,确保金融和社会稳定。

 

关于创新招商引资体制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招商引资体制机制,营造更加有利于招商引资的良好环境,做大做强实体经济,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总体部署,按照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新活力、增强创新驱动发展新动力、构建现代产业发展新体系、培育开放型经济发展新优势的要求,围绕做大做强实体经济和提升综合经济实力,进一步更新招商引资观念,创新机制,转变方式,优化环境,吸引各类市场主体到我市投资兴业,实现招商引资跨越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切实尊重市场规律,有效发挥政府职能,实现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配置资源有机统一。
  2.坚持内外并重,统筹兼顾。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提高利用外资综合优势和总体效益,加大引进市外内资企业和项目力度,实现对内对外招商齐头并进。
  3.坚持优化环境,服务至上。积极优化招商引资服务环境,强化项目落地开工和后续发展服务保障,确保国内外投资商引得来、留得住、发展好。
  4.坚持调整结构,注重效益。以拉动就业、优化结构、增加财税贡献为主要目标,实行更加有利于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快由招商引资向选商引资转变。
  二、创新招商引资方式方法
  (一)加强招商引资总体策划。围绕提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统一制定泉城整体形象宣传策划方案,每年策划组织一批在国内外有影响力和实际效果的招商推介活动,形成高层招商工作机制。围绕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发展实际,策划论证重点招商项目,编制重点投资产业目录和项目布局指导目录。建立重大招商项目评估体系,委托专业咨询机构,对重大招商项目投资规模、经济效益、带动能力、发展前景等进行评估,作为选择项目、制定政策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加大招商政策环境宣传力度,增强全市开放意识,培育人人都是投资环境理念,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招商的良好氛围。
  (二)建立重点招商推介项目库和统筹协调机制。根据招商引资工作重点和目标任务,加强项目策划和统筹协调。围绕发展实体经济,以培育7个千亿级产业集群为重点,每年由市发改委负责策划10大新上工业项目;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策划10大工业技改项目;市科技局负责策划10大成长性强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以5大区域性服务业中心建设为重点,每年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旅游局等部门负责策划10大文化及旅游产业类项目;市商务局负责策划10大商贸流通、商务会展类项目;市发改委、市金融办负责策划10大金融及总部类项目。围绕建设美丽泉城,由市城乡建设委负责每年策划10个城市建设类项目。围绕提升区域综合实力,各县(市)区、济南高新区根据自身优势,每年分别策划10大园区建设和服务业集聚、产业发展项目。对策划提出的上述重点招商项目,分别由市招商委内、外资办公室牵头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做好投资强度、规划选址、供地条件、预期财税贡献、就业容量等评估测算工作,提交市招商委审定后,形成全市重点招商项目库,通过多种渠道积极推介。
  (三)拓展招商引资渠道。积极探索中介招商、以商招商、协作招商、代理招商、融资招商、设立驻外机构招商等方式,拓宽渠道,培育资源,引进外资。以世界500强、国内500强、行业领先企业为重点,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吸引国内外大企业、大财团到我市投资。加强与各类商会、行业协会、投资咨询等机构合作,聘请一批专家学者、知名企业家和有影响力的社会人士担任招商顾问。鼓励各县(市)区和济南高新区利用各类社会机构进行社会化招商。注重调动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及个人参与招商引资积极性,根据其引进项目类型和实际到位资金额,由项目承接县(市)区、开发区给予适当奖励。借鉴先进地区做法,在境内外相关城市设立招商代表处或联络处。深化融资招商,积极引进产业资本、商业资本、金融资本,通过合资、合作、独资、兼并重组、股份收购、BOT(建设、运营、转让)、TOT(转让、运营、转让)、BT(建设、转让)、ABS(资产证券化)、资源换投资等有效融资方式,扩大招商引资规模。
  (四)建立重大项目飞地招商机制。按照产业布局和区域规划功能,研究制定招商引资大项目异地流转办法,统筹协调重大项目引进和落地,促进区域招商引资协调有序开展,避免重复建设、无序竞争和资源浪费,引导产业集聚和错位发展。支持各县(市)区和济南高新区打破行政区域界限,对不符合本地区重点产业布局的项目,鼓励跨区域异地流转,把项目安排到更具优势的行政区域。重大招商项目引荐方负责提报在谈项目情况,由市招商委统一研究项目流转和落地问题。建立项目流转利益补偿机制,凡经确认成功流转落地的项目,其实现的引进内资额、利用外资额、GDP、工业增加值、出口额、各类县(市)区级地方税收留成等,由引荐方和落地方分别按30%、70%共享。
  三、强化项目引进政策激励
  (一)优先保障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用地。对于符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大招商项目,经市招商委研究通过后,优先保障用地,并纳入市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行大项目动态管理服务和调度分析制度,构建招商项目筹划、洽谈、流转、签约、促进、开工、竣工、达效等一条龙协调推进机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二)创新产权分割出售办法。对投资商整体开发建设的产业园区和工业地产项目,需要对外招商、分割销售,且购买方经营业务符合相关产业要求的,经发改、规划、国土资源、商务、住房保障管理等部门会审报市政府批准后,可分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三)鼓励现代服务业发展。适当调整完善城区土地利用和城市功能规划,保障主城区以现代服务业为主导的产业园区或项目用地,防止市区产业“空心化”,对规模较大、产业带动作用较强的现代物流、电子商务、软件信息、研发中心、工业工程设计、服务外包、会展等现代服务业项目和经济园区,经市招商委内、外资办公室推荐,市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市政府批准,可按综合用地供地。
  (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在我市行政区域外新引进固定资产实际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新注册企业(不含房地产),新注册或新增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不含房地产),整体投资建设运营的各类产业园区项目,以及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不含房地产)、新型商贸业、现代农业项目,经市招商委内、外资办公室推荐,市财政部门审核,市招商委认定,自产生税收年度起,按其上缴税收所形成的地方财政留成给予前三年30%、后两年20%扶持。上述企业在我市连续工作满2年、有突出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科研项目带头人,按其“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20至30%给予扶持。新设、引进对我市经济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总部企业、功能性机构以及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综合性政策扶持。鼓励产业链招商,由我市龙头企业新引进的上下游配套企业,根据引进企业财税贡献情况,对龙头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五)充分发挥创业引导基金和各类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对市政府确定的5亿元创业引导基金,根据我市财力情况和基金管理运作情况,逐步分期到位,吸引更多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产业发展需要设立创业引导基金。整合全市各类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提高资金投放集中度和使用效益,有效支持重点产业发展。
  (六)认真落实人才引进相关政策。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外来投资者以及聘用的中高层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符合我市人才引进政策条件的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人员、高级技师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均可办理市区常住居民户口。随迁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由其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鼓励各类园区配建公租房,市国土资源、规划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用地、规划方面给予支持。
  对落户招商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就低不就高”原则,由市法制办牵头收费主管部门进行清理。

 

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市总部经济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进一步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加快科学发展、建设美丽泉城”的中心任务,以增强综合经济实力和辐射带动能力为目标,以吸引境内外总部企业和培育壮大本地总部企业为重点,完善配套政策和制度体系,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努力把总部经济打造成为我市经济发展新的增长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加强政府规划引导和政策扶持,创新运作模式,提升总部经济发展的软硬件环境。
  2.坚持对外引进与重点培育相结合。在大力引进境内外总部企业和分支机构的同时,着力扶持培育本地优势企业做大做强。
  3.坚持规模扩大与结构调整相结合。在壮大规模的同时,注重与产业结构调整相协调,形成产业升级与总部经济联动发展新格局。
  4.坚持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在大力引进和培育各类总部企业的同时,引导总部企业向重点发展区域集聚,打造一批总部经济集聚区和总部经济园区。
  (三)认定条件。本《实施方案》所指总部企业是指其核心营运机构、职能机构设在我市,依法经营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在我市境内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级以上地区总部),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市境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总部企业投资的企业不少于2个(或市外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
  3.总部企业营业收入来自下属企业或分支结构的比例不低于20%;
  4.综合型总部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或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在本市缴纳“三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不低于2000万元,职能型总部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或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在本市缴纳“三税”地方分成部分不低于1000万元;
  5.总部企业自认定起10年内注册地址不从济南市迁出,不减少注册资本,不改变在济南市纳税义务。
  二、创新总部经济发展模式
  (一)突出引进总部企业的重点领域。着力吸引世界500强企业和国家有关部委认定或备案的跨国企业在济南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形成区域金融总部、研发总部、制造总部、营销总部、结算总部、采购总部等职能型总部。以大型央企、国内500强、专业领域500强为重点,积极引进国内大型企业集团在济南设立全国总部、区域总部等综合型总部及各类职能型总部。支持在济实体型总部加快发展,鼓励管理型总部向实体型总部转变。充分发挥省会城市和区域性中心城市优势,吸引全省特别是省会城市群经济圈的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来济设立总部。
  (二)积极扶持和培育本地总部企业。围绕打造七大千亿级产业集群、五大区域性服务业中心,以上市公司、大型国企、国有控股公司为主,大力扶持综合实力强的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实施总部企业培育工程,在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发展领域,筛选确定一批发展前景广阔、市场潜力大的骨干中小企业作为成长型总部企业,支持其加快成长,促进全市总部经济规模和质量整体提升。
  (三)优化总部经济布局。结合城市区域功能规划,编制全市总部经济发展规划,实施优化配置,避免无序竞争,引导总部企业集聚集群发展。老城区、西部新区、滨河新区重点引进和培育现代服务业总部企业;东部新区重点引进和培育生产性服务业总部及高端制造、高新技术产业总部企业;各省级开发区重点引进和培育符合自身产业发展特点的先进制造业总部企业,推动总部企业与产业园区紧密结合,相互促进。(四)推行总部基地模式。按照“政府创造环境、公司整体运作”的思路,在东部新区、西部新区或其他合适区域规划济南总部基地,积极引进资金实力雄厚、运作模式成熟、品牌影响力大的总部经济专业化建设投资机构,负责对总部基地进行统一规划建设、整体运营管理。
  三、完善激励政策体系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根据我市财力情况,适当增加市财源建设专项资金规模,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商务局、金融办等部门研究修订《济南市财源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更好地发挥财源建设专项资金作用。
  1.办公用房补助。对新设立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给予购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补助,享受补助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租售,不得改变用途。其中:
  在我市新购、自建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按实际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0元的一次性补助,补助总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助资金分3年平均拨付。
  在我市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按实际支付租金(合同额)的30%给予补助,连续补助3年,补助总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资金分3年平均拨付。
  2.经营贡献奖励。对新设立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根据其对我市地方财政贡献情况,从纳税年度开始,给予为期5年的扶持。前3年按新增加地方税收的30%给予财源建设专项资金扶持;后2年按新增加地方税收的20%给予财源建设专项资金扶持。
  在济南连续工作满2年的、有突出贡献的新设立总部企业高管人员、科研项目带头人,在我市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按其“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20%至30%给予扶持。
  3.市外企业在我市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的,自新公司纳税年度次年起,凡年度对我市地方税收贡献额超过500万元的,享受新设立总部企业的经营贡献奖励政策,即自产生税收年度起,按其上缴税收所形成的地方财政留成给予前三年30%、后两年20%扶持。
  4.现有总部企业在本市范围内变更注册地的,不享受新引进总部企业的扶持政策。
  (二)保障总部企业用地需求。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总部企业用地应纳入土地供应计划。鼓励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开办总部企业或吸引总部企业入驻。总部企业用地必须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交付土地之日起1年内动工兴建,交付土地之日起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依法予以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拓宽总部企业融资渠道。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总部企业的信贷投放,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探索对总部企业实行知识产权、收费权及大宗商品仓单质押等融资。支持总部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总部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中期票据等多种方式融资。支持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参与总部企业项目投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设立产业投资基金。
  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总部企业资格及有关奖励、补助事项。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金融办分别牵头负责内资总部企业、外资总部企业和金融总部企业的认定受理工作。原《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意见》(济政发〔2008〕35号)同时废止。

关于推进城镇化改革发展重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全市城镇化进程,构建城乡一体化发展新格局,推进城镇化改革发展重点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大力实施新型城镇化战略,在统一规划、整体推进的基础上,把城中村改造、小城镇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作为切入点,集中力量实施重点突破。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完成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任务;示范镇取得较大突破,切实起到引领示范作用,带动一批小城镇壮大提升;建设一批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型农村社区。到“十二五”末,城镇化率达到70%以上。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充分尊重广大农民群众意愿,使广大群众在城镇化过程中得实惠、有保障、安居乐业。
  2.坚持城乡统筹、一体发展。加快完善城乡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构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
  3.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确定发展定位和建设模式,走各具特色的城镇化发展道路。
  4.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工作格局。
  5.坚持典型带动,全面推进。培育一批先进典型,带动城镇化改革全面推进。支持平阴县将城镇化建设作为“三年突破平阴”的重要举措,允许鼓励平阴县大胆探索、创新发展。
  二、健全完善城中村改造推进机制
  (一)建立精干高效的执行推进机构。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精干高效的城中村改造工作推进机构,协调推进计划管理、规划管理、土地管理、建设管理、房屋拆迁、销(预)售管理等工作。
  (二)强化区政府责任主体地位。各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城中村改造的责任和组织实施主体,负责编制本辖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总体策划方案、规划设计方案、产业发展规划以及项目申报、招商引资、成本核算、改造项目的自求平衡或区域项目的总体平衡。市四大投资集团与各区投融资平台作为开发建设主体,积极推动城中村改造,优先实施其既定开发区域的城中村改造。
  (三)完善城中村改造政策体系。不断完善城中村改造安置保障政策,调整安置补偿政策,积极探索安置房产权处置办法,最大限度让利于民。按照“依据法律、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以户籍关系为基本依据,严格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对城中村改造用地实行灵活的供地方式。充分发挥规划的引导调控作用,突出重点区域和重要功能片区的带动作用,鼓励连片开发、整体改造。继续加大违法违章建设整治力度,分类做好处置工作,不影响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审批和实施。
  (四)积极推进城中村实现“四个转变”。坚持户籍制度、管理体制、经济组织形式和土地性质随城中村改造同步进行,积极推动城中村实现“四个转变”: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民转为居民,村委会转为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转为城市混合经济或股份制经济,在居住环境、公共服务、就业结构和消费方式上实现城市化。
  1.纳入城市社保体系。城中村改造的原村(居)民整体转为城镇居民,纳入城镇养老、医疗、失业、生育等综合社会保障体系。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原村民,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公开、公平、公正制定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方案。依法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认真做好债权、债务清理登记,避免集体资产流失。通过改制,使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分配方式和产权制度。
  3.城中村完成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村民农业户口变更登记为城市居民户口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撤销村民委员会,组建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实行平稳过渡。新组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设及成员的相关待遇,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4.城中村改制后,其经济管理、城市管理、社会管理等纳入城市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产业发展、居民就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环境综合治理及卫生保洁等纳入市区管理体系。
  三、推动以示范镇为重点的小城镇建设
  (一)完善城镇规划体系。以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科学编制小城镇规划体系,编制完善示范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坚持把小城镇建设规划与产业发展规划同步编制,鼓励支持小城镇加快发展各具特色的产业园,引导项目、企业和民营经济向园区集聚集群发展。对于规模偏小、发展受限的示范镇,适时按程序调整行政区划,按照调整后的城镇规模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拓展发展空间。
  (二)实施扩权强镇试点。按照“依法放权、高效便民、分类指导、权责一致”原则,赋予示范镇县级经济类项目核准、备案权和工程建设、市政设施、市容交通等方面的管理权。规划、城建、城管、环保、水利等行政许可事项,可由县级部门在示范镇设立分支机构就地办理,也可按照统一签订委托协议、统一规范操作流程、统一组织业务培训、统一授牌授印的要求,依法委托示范镇行使职权。非行政许可事项由县级部门直接交给示范镇行使。县(市)区政府要编制示范镇扩权事项目录,建立职责明确、权责对应的责任机制,确保扩权事项有效落实、规范运行。
  (三)开辟多元化投融资渠道。不断完善公共财政体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更多的资金投向公共服务和社会发展领域。建立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探索按照常住人口规模安排财政转移支付,实施鼓励示范镇发展的财政政策。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示范镇的信贷支持力度,有效改善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融资服务。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城镇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和产业园区建设。积极探索设立政府引导下的股权投资基金,利用股权基金解决小城镇建设资金制约问题。
  (四)促进农村人口向城镇集中。统筹推进人口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实行城乡户籍一体管理,实施分类明确的户口迁移政策,及时解决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问题,推动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引导农村居民结合创业就业、旧村改造、迁村并点,自愿就近到小城镇落户。鼓励镇域及周边农村居民、城镇失业人员进镇经商办企业,鼓励农民在小城镇购房置业。健全和完善城乡统一的就业制度和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将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纳入统一就业政策和服务范围。
  (五)保障示范镇建设用地需求。支持示范镇探索集约用地的方式和途径,推动示范镇开展“旧房、旧村、旧厂”改造和荒地、废弃地开发再利用,支持示范镇进行迁村并点、土地整理,优先安排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通过土地整治、增减挂钩节余的用地指标和存量用地挖潜节约的土地,优先保障示范镇重大项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积极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转让、出租、作价入股等方式流转,确保集体建设用地依法高效规范。
  四、积极稳妥开展新型农村社区建设
  (一)科学确定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规划布局。调整完善县(市)区域镇村体系规划,合理确定中心社区和基层社区的布局、规模和特色风貌。按照“人口集中、产业集聚、要素集约、功能集成”的要求,科学确定农房建设项目、规模和数量,合理安排农田保护、生态涵养、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等空间布局。加大农房建设统筹力度,支持农房集中建设项目优先在镇驻地安排。对实施连村成片农房建设的,要坚持把新型农村社区与各具特色的农业产业园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提高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区管理水平。
  (二)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改善环境的原则,切实做好土地整治工作。市政府筹集专项资金作为农村建设用地整治预付资金,用于农村建设用地整治的启动建设。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交易管理平台,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暂不含工业用地)应使用挂钩指标,挂钩指标可在市平台通过交易方式取得。充分整合国土资源、农业、水利、林业、交通运输等部门涉农资金,统筹安排用于土地整治,专账管理,各计其效。
  (三)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开展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必须坚持群众自愿、规范运作、依法推动,坚决杜绝强拆强建和片面增加建设用地指标的倾向。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提升民营经济发展水平,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和活力,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国家、省关于发展民营经济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强化服务,优化环境,着力破解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推进政策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拓展领域,扩大规模,提高质量,推动民营经济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为加快科学发展、建设美丽泉城作出更大贡献。
  (二)发展目标。到2015年,全市民营经济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达到50%以上,民营经济市场主体达到30万户以上,“三上”民营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企业)达到6000户以上,其中营业收入过百亿元企业达到20户,过十亿元企业达到130户,过亿元企业达到1200户。全市民营经济规模、质量、效益实现重大突破,培育一批规模大、实力强、引领行业发展的品牌企业,打造一批关联度高、带动性强、特色突出的产业集群,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发展格局,推动经济社会平稳健康持续发展。
  二、扩大投资领域
  (一)放宽市场准入。按照“非禁即准”、“非限即许”的原则,除国家明令禁止的领域外,均对民营资本全面开放。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和各类产业园区建设。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对所有经济主体公开透明、同等对待。
  (二)放宽经营条件。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作价出资入股企业。允许可以评估作价并能依法转让的公司股权、商标权、采矿权、探矿权、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作为企业出资,允许企业债权转为股权。对申请登记的重大项目筹建时间长且涉及前置审批而暂时无法提交前置审批文件、证件的企业,可颁发限定有效期限的营业执照。允许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作为投资人,设立公司制企业;允许公司制企业作为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允许个体工商户保留原名称、沿用原前置许可转为企业。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内资公司(一人有限公司除外)可以申请免缴首期注册资本,允许股东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缴付不低于20%的注册资本。对申请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的企业,名称可使用“电子商务”,经营范围可核定为“网上经营”或“网上提供服务”;无实体店铺的,允许其利用已取得合法产权或使用权的住宅直接作为经营场所进行工商登记。
  三、强化政策扶持
  (一)加大财政扶持。逐步增加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并向民营企业倾斜,重点用于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全面落实国家和省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二)加强金融支持。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搭建银行、担保机构和民营企业合作平台,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担保渠道。支持民营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开展民营企业融资租赁业务试点工作,大力发展创业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等直接融资方式。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
  (三)加强用地保障。实施土地倾斜政策,对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重点民营企业和重大项目,优先安排用地。鼓励国有、集体企业将闲置厂房和场地出租给民营企业,支持市区内有条件的空置厂房改造成民营中小企业创业基地。民营企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可通过租赁、入股等方式使用已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妥善处理土地使用历史遗留问题,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民营企业建设用地,依法完善使用手续。
  四、推动创新发展
  (一)强化载体建设。支持各县(市)区、济南高新区根据各自实际规划建设民营经济园区。加快各类孵化器、创业中心(基地)、创业园区建设,推进各类专业市场、物流中心、特色街区发展,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载体。每个县(市)区根据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规划建设1-2个专业市场或特色街区。鼓励各类经济园区建造多层标准厂房,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向专业园区集聚,实现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发展。
  (二)鼓励技术创新。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技术创新资金等项目安排上给予重点支持。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前损益的,在依据现行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民营企业符合税法规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支持做大做强。大力实施中小企业成长计划,集中力量扶持发展一批技术先进、行业优势明显、辐射带动能力强、具有较高竞争力的大中型民营企业和企业集团。完善创业扶持体系,鼓励失业人员自强创业、农民大胆创业、转业干部和退伍军人自主创业,支持大中专学生自发创业,大力推动全民创业,加快培育小型微型民营企业。引导有实力的民营企业与大中型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建立稳定的协作关系,加快做大做强。
  (四)统筹配置资源。鼓励社会各类民营经济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健全完善法律维权、创业辅导、人才培训、市场开拓、投资融资、管理咨询等服务体系,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创业发展服务。

关于推进省级以上开发区转型升级跨越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改革创新省级以上开发区(下称开发区)管理运行体制机制,营造更加有利的发展环境,推动开发区实现科学发展、率先发展、跨越发展,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任务目标
  (一)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做大做强实体经济、增强综合实力的任务目标,把开发区建设发展摆上更加突出、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创新管理体制,优化运行机制,强化政策支持,完善工作机制,激活开发区加快发展的动力与活力,着力提高开发区投资强度,提升项目承载能力和集约发展水平,做大开发区经济总量,提高开发区贡献率,更好地发挥在全市招商引资、经济建设和科技创新中的主阵地作用。
  (二)任务目标。全市开发区GDP增长速度高于全国、全省开发区和全市平均水平,国家级开发区在全国、省级开发区在全省综合排名每年至少上升一个位次,全市开发区国内生产总值、地方财政收入、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实际利用外资和外贸出口额占全市比重明显提高。
  二、理顺管理体制
  (一)赋予相应经济等管理权限。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赋予济南高新区行政审批、经济协调与管理、土地、建设等方面相应市级管理权限;赋予济南高新区规划分局独立法人地位。综合保税区暂由济南高新区代行相应管理权限,条件成熟时再按规定授权。明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按国家级经济开发区有关规定理顺管理体制,享有相应管理权限。相关县(市)区结合自身实际,参照市里做法,对具备条件的辖区省级开发区授予同等管理权限或更多发展自主权。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开发区对上级部门下放或赋予权力承担相应责任,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强化监管职责,确保权力依法有序实施。
  (二)实行“核定基数、超收分享”财政体制。对高新区的财税支持政策,继续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济南高新区发展现场办公会议纪要》(〔2007〕第21号)执行到期后,按照相关原则重新核定基数后再执行到2016年。核定其他各开发区2012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基数,市本级“三税”留成超出基数部分80%返还开发区(该政策执行至2016年)。支持各县(市)区参照市政府对济南高新区的财政管理模式,理顺与辖区省级开发区的财政体制。
  三、优化运行机制
  (一)改革人事管理制度。按照“小机构、大服务”和企业化管理要求,切实转变开发区管委会职能,避免开发区行政化趋向。除市管和县(市)区管干部外,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管理和人员聘用制,对机关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逐步实行聘任制,公开选拔创新意识强、熟悉开放型经济、年富力强的优秀人才充实开发区干部队伍,由各级编制、人事部门研究制定具体政策给予倾斜支持。驻各开发区政府有关部门派出机构接受派出单位和开发区双重领导,工作和队伍建设充分尊重开发区意见。
  (二)完善收入分配机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收入分配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制度,结合开发区特点制定绩效考核办法,根据考核结果,搞活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引导事业单位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三)鼓励开发区发展资产运营机构。将开发建设后形成的存量资产,以及财政历年投入所形成的市政基础设施、标准厂房等可用于抵押的实物资产,通过划转和授权经营的方式注入资产运营机构,采取企业化、市场化运作模式,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提高开发区资本运作和投融资能力。鼓励开发区“一区多园”发展,建设特色产业园区。
  四、强化政策引导
  (一)优先保障开发区项目建设用地。全市每年建设用地指标的40%以上用于开发区建设发展,在指标分配上根据投资强度、财税贡献、科技水平等情况对开发区实行供地。鼓励开发区配建公租房,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在用地、规划上给予支持。开发区内企业用地以招拍挂方式出让时,突出产业导向,促进产业优化布局和集群发展。
  (二)鼓励企业集约用地。鼓励开发区工业项目进行生产性改造、提高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差别化征收政策,企业在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厂房,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在现有厂区内扩建、新建厂房,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
  (三)发挥土地出让金支持作用。对位于城区的开发区,其土地出让市级净收益在计提法定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基金后,由开发区专项用于其基础设施建设,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要进一步简化相关程序。位于各县(市)的开发区,由所在地政府参照市里上述政策执行或给予更大支持。
  (四)减轻入区企业收费负担。新入区工业企业(产业项目)的城市建设配套费由相关部门统一收缴,由所在开发区提报建设计划,经市财政、城乡建设部门审验并按规定报批后,专项用于开发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对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必须收取的原则按收费下限执行。由市法制办牵头市相关部门对有关规费进行清理,尽快公布实施。
  (五)扩大市园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规模。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财政可用财力增长情况,逐步扩大市级园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其他专项资金也要适当向开发区倾斜。相关县(市)区要根据财力情况设立相应配套专项资金。
  (六)推进主城区工业企业向开发区搬迁聚集。按照“政府推动、整体规划、市场运作、分步实施”的原则,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资委牵头有关部门(园区)研究编制企业搬迁入区规划,由市商务局牵头有关部门(园区)制定企业搬迁配套政策,加快推动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入区发展。
  五、推动转型升级
  (一)促进产业转型发展。推动开发区从注重发展工业向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协同发展转型,引导开发区向多功能综合性产业区发展;从偏重引进资金向引进资金与引进技术、智力相结合转型,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从注重规模扩张向注重质量效益提升转型,提高土地使用价值和投入产出比。
  (二)强化产业引导定位。结合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发改委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和各开发区,按照“科学布局、突出特色、优势互补、错位发展”的要求,于2013年底前编制完成全市开发区中长期产业布局规划,按程序组织专家论证,报市政府研究确定。原则上明确每个开发区规划发展2-3个主导产业,综合运用要素供应、政策引导等手段,促进产业向相应开发区聚集。
  (三)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开发区设立新兴产业研发、设计、创业和孵化中心。积极引进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项目在开发区落户。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规划建设一批创新能力强、创业环境好、特色突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建设发展优势特色园区,引导技术、人才、资金、项目向特色产业园区集聚,进一步延长产业链条,形成产业集群,实现内涵式、可持续、错位式发展。
  (四)强化产业配套建设。在推进工业企业快速发展的同时,进一步强化教育、商业、社区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配套设施建设,加快建设一批购物、休闲娱乐、商务活动、星级酒店、人才公寓、医院、学校等现代服务业项目,把开发区建设成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特色鲜明、辐射周边、环境优美的现代化新城区。

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全面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实施方案 

  为着力破解制约开放型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实现开放型经济跨越发展,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转变发展方式主线,坚定不移地实施全方位开放战略,扩大利用外资领域和出口规模,促进贸易平衡发展,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积极参与双边、多边、区域次区域开放合作,构筑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新格局。
  (二)发展目标。未来5年,我市实际利用外资额和出口额年均增幅保持平稳较快增长,培育10个以上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公司,服务外包及“走出去”发展规模、效益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全市开放型经济水平显著提升。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适度增加市外经贸发展引导资金规模,有针对性地支持外贸、外经、服务外包企业快速发展,提高开放型经济主体规模和数量,促进开放型经济快速发展。
  (二)鼓励境外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境外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省级(含)以上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在我市新设立境外跨国公司省级(含)以上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享受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相关扶持政策;对规模较大、贡献突出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扶持。
  (三)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鼓励境外资本采取各种合作方式投资我市公交交通(含轨道交通)、城市供水、公共停车场等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我市相关扶持政策。
  (四)鼓励开拓国际市场。引导企业开展产品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境外商标和专利注册,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升出口产品国际竞争力。加快外贸基地建设,培育扶持一批规模较大、集聚度高、特色鲜明、带动作用明显的出口基地。加大农产品出口扶持力度,提高农产品出口竞争力。优化出口市场区域布局,扶持企业参加电子营销和境内外展览活动。加快公平贸易体系建设,及时发布贸易摩擦预警信息,支持企业参加对外应诉。强化风险意识,对企业参加出口信保业务发生的保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扶持。对进口我市急需的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及能源资源性产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扶持。吸引更多外贸大企业落户我市,对增长较快、贡献突出的进出口企业予以奖励。
  (五)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和服务项目出口。积极扶持在日本、韩国、德国、新加坡、台湾等我市重点合作的国家和地区举办图书展、影视展、艺术节、博览会、演艺等国际大型文化展会、文化活动项目,并按照加快文化产业发展有关政策执行。
  (六)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积极发展跨国经营,逐步建立我市多元、稳定、灵活的国际营销网络、国际工程承包体系和国际生产基地,形成生产要素全球配置的发展格局。推动境外投资由投资办厂向跨国并购、股权置换等投资方式扩展,由制造业投资向商贸流通、专业市场及物流等服务业投资深化,对外承包工程由分包项目向总承包项目扩展,对外劳务合作由简单劳务向中高级劳务扩展。
  (七)拓展企业境外融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并按照推进企业上市相关政策给予扶持。对企业境外上市需聘请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和境外承销机构增加的费用,从市外经贸发展引导资金中给予适当扶持。
  (八)积极引进国际医疗机构。大力吸引国际知名医疗机构在我市独资或合作设立医疗康复机构,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推动建成1所国际医院,加快引进国际性医疗保险公司,开展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创造良好的国际医疗环境。
  (九)加强国际教育合作。鼓励境外机构与我市高职院校、中职、技工学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保障企业人才及用工需求。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建设1所国际学校(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创造良好的国际教育环境。
  (十)优化开发区产业布局。提高开发区投资强度,提升项目承载、综合配套能力和产业集约发展水平,推动转型升级,做大经济总量,提高外向度和贡献率,打造我市开放型经济高地。全力推动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园区和合作基地建设。鼓励与国际知名园区、国际机构合作建设运营特色产业园区,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综合性政策支持。
  (十一)加大旅游业开发力度。鼓励旅游企业面向境外推广企业品牌,形成旅游品牌体系。进一步加大入境旅游奖励力度,鼓励引进国际知名旅游设施和旅游项目。
  (十二)提升口岸开放水平。研究制定支持我市民航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适度增加市口岸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重点用于我市各类口岸事业发展。
  (十三)积极推进人才国际化建设。加大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根据引进人才类别与层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创业启动资金、科研启动资金、科研经费、安家补贴等扶持。鼓励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加快人才载体“四个百万”建设工程,着力打造“齐鲁人才特区”。
  (十四)提升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对符合担保条件的企业,采取“先放后税”等通关优惠待遇。加快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减免税设备的银行抵押手续。对属地通关企业实施“结关即退”的作业方式。放宽“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适用范围。下调AA类企业评定标准。对企业进口投资和对外承接工程出口到境外使用的设备、工具,采用“不作价设备”账册和“保税工厂”方式实施监管。
  (十五)提高口岸物流发展水平。采取“1+3”联动模式在市区东部规划建设综合保税区产业配套区。鼓励企业充分利用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设立进口采购中心、展示中心、分拨中心和配送中心。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设立保税仓库,为企业扩大加工贸易和物资进出口提供便利条件。鼓励建设集通用航空产业基地、航空物流园等多功能为一体的通用航空发展平台,吸引航空油料、航空信息、客货销售代理等运输保障企业到空港发展。支持在综合保税区和航空产业园之间建立产业衔接配套关系,把特殊区域的优惠政策延伸用于空港物流,实现国际空港和保税区域功能互补、政策叠加和优势并用。支持开通“卡车航班”等形式的新型物流业务,通过陆空联运实现本地货站和异地枢纽空港无缝联接。支持济南国际邮件经转局升格为互换局。
  (十六)简化出入境手续。对需要多次入境的外籍人员可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办理2年有效期的外国人居留许可;持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具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证明”需要多次入境的外籍人员,可办理2—5年多次有效长期签证及外国人居留许可;对长期居留的外籍人员可办理2—5年有效期的外国人居留许可,签证和居留许可按照有关规定的最长期限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为上述外籍人员办理健康证明提供绿色通道。因商务需要赴香港、澳门的外资公司中国籍员工,可按规定申办往来港澳多次签注。市外事管理部门积极协助我市企业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亚太地区15个国家3年多次往返有效签证)等,推动企业加快“走出去”步伐。
  三、积极推进国际交流合作
  (一)加快国际交流合作步伐。建立CEPA(内地与港澳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ECFA(海峡两岸经贸合作框架协议)示范城市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建立高层领导定期互访机制,完善与港澳台间经常性的对口交流机制,拓展合作空间。充分利用东盟自贸区、中日韩自贸区、新加坡—山东经贸理事会、山东—巴伐利亚峰会等平台,进一步加强国际经贸合作。深化友城合作机制,推动双边经贸合作。积极与经济实力较强、能与我市产业互补的重点引资国家、地区的城市缔结友城关系。
  (二)推进国际科技交流合作。鼓励海外著名高校、研究机构与跨国公司到我市单独设立或联合共建国际化创新载体及国际成果转化基地。鼓励企业围绕我市产业升级需求引进海外核心关键技术,联合高校、研究机构等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鼓励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建立海外研发中心。
  (三)有效利用国际合作资源。与我国驻外机构、外国驻华使馆或组织、国际机构、重点国家与地区商会等加强交流互动,充分发挥其国际合作资源,为全市开放型经济开辟更多渠道,有效扩大国际影响。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同等享受上述政策。 

  附件1:市级行政管理权限放权目录(第一批)

  附件2:取消和调整的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要件、前置性许可目录(第一批)

  附件3:停止实施和调整的行政责任类管理事项目录

  附件4:继续实施的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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