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02-09 00:00:00 信息来源:济南市政府门户网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3〕23号文件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3〕117号)精神,现就我市搞好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广泛开展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活动
  各级各部门要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多渠道、多形式地向广大人民群众广泛深入宣传行政许可法。司法部门要将行政许可法列入“四五”普法计划。7月1日前,市政府将组织一次集中宣传活动。各级各部门的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政府法制机构要组织开展行政许可法的集中培训。今后,政府法制机构要在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培训、人事部门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增加行政许可法的内容。
  二、认真搞好各项行政许可的清理
  要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本地、本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规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行政许可收费进行全面清理,为实施行政许可法做好充分准备。同时,要根据清理结果,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需要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市政府文件的,在6月底前组织落实;涉及本市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由制定单位负责完成修改和废止工作。我市所有行政机关原有的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许可规定,自7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三、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的各项制度
  7月1日前,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要建立统一受理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许可决定制度;受理、审查、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检疫、登记等实施许可的工作程序和制度;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
  下半年,要深入研究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对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按科学、效能原则,理顺内部运行机制,逐步形成开放、创新、协同的行政运行体制和机制。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尽可能集中到行政审批中心办理,并进一步深化完善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运行机制。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明确条件、程序和期限,实行“一门受理、联合审批、一口收费、限时办结”的“一条龙”服务。对保留的行政许可收费和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要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取,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并推行集中收费制度,凡是能够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收取的,由企业直接到中心缴纳。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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