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推广使用新型防伪印章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12-29 00:00:00 信息来源:济南市政府门户网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由于我市印章业大多采用手工或普通机械刻制印章,防伪技术落后,利用伪造印章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增多,严重影响了我市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为预防和打击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印章业治安管理,根据公安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在全省推广应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字〔2003〕46号)精神,市政府确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在全市推广使用新型防伪印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检测系统,完善服务功能
  建立“济南市印章管理检测系统”,将印章审批、承制、管理、检测等环节纳入计算机网络化管理。今后,我市各行各业的新型印章使用单位、群众及银行、工商、税务、司法等有关部门均可直接进入该系统查询、识别印章的真伪。自2004年1月1日起,用章单位在行政事务、经济往来过程中发生问题、经济纠纷,需出具印章证明的,一律由市公安局办理。
  二、新刻(换)制印章的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行政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银行印鉴(财务专用章、法人名章)、发票专用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同时,除各级党委、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部门、政协、立法、司法机关和部队外,企事业单位、院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机构刻制新型印章时,一律按《印章质量规范与检测方法》的要求在印章上制作印章编码,其他单位的钢印、铜印暂不使用编码。
  凡新成立或因业务需要刻制、更换公章的单位要持相关资料,按程序申请。其中党政、事业单位,须持上级批文、主管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工商企业须持《营业执照》副本、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介绍信;经办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到所在地公安部门或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准刻手续后,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公章刻制企业刻制。
  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成投入使用后,辖区内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现有的印章应逐步更换,使用符合公安部《印章质量规范与检测方法》的印章,并纳入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市内各级党委、国家机关及政协组织现有的印章暂不更换。
  三、集中开展印章业清理整顿工作
  公安部门要根据公安部《关于加强刻字业治安管理打击伪造印章犯罪活动的通告》和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坚决取缔非法刻制印章摊点严厉查处伪造印章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精神,对全市印章业开展一次集中清理整顿,严厉打击伪造印章犯罪活动。对无《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制作工具和非法所得;对违章违法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推广使用新型防伪印章,是加强印章业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印章业违法犯罪活动,保障经济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各级公安机关要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新型防伪印章的推广使用工作。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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