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门前市容环境责任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11-20 00:00:00 信息来源:济南市政府门户网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我市城市市容环境建设,经研究,确定对市区所有道路实行单位门前市容环境责任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市区范围内道路两侧的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经营业户,居民小区管理委员会、居(村)委会为各自门前市容环境责任制的责任单位。其中,居民小区由物业公司管理的,责任单位为物业公司;由住户工作单位管理的,责任单位为该单位。各责任单位具体负责其生产经营、办公场所及住所从沿街建筑物外到路沿石范围内的净化、美化、亮化和绿化任务。具体责任区域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予以明确。
  二、内容和标准
  (一)净化
  1.对门前台阶、空地、人行道路等每周集中清洗不少于一次,保持责任区内(包括树穴、花坛、绿化带)卫生清洁,无烟头、纸屑、瓜果皮核、痰、便等污物。
  2.责任区内应配置垃圾收集容器,逐步实行垃圾分类袋装,由环卫人员按规定时间统一收集,严禁乱倒垃圾、污水。
  3.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设施完整整洁,制止各类破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
  4.落实清扫冰雪责任制。白天降雪,停雪后两小时内完成清扫任务;夜间降雪,次日上午10时前完成清扫任务。
  (二)美化
  1.门头装修和牌匾、橱窗、灯箱、雨篷、空调外机等的设置,以及围墙改造、工地围档、临时宣传品布设等符合《济南市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
  2.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在店内进行,不擅自占用公共道路,不乱拉、乱挂条幅、灯饰、电线等。
  3.责任区内无乱写、乱画、乱贴现象,一旦发现,应于当日清除。
  4.无违章搭建现象,残破、危旧建(构)筑物及时整修或拆除。沿街建(构)筑物每两年全面清洗粉饰维修一次,出现破损、表皮脱落褪色、蒙尘污垢明显的应于半月内维修、粉饰、清洗完毕。
  5.门前不乱停、乱放各种车辆,确保交通通畅。
  (三)亮化
  1.沿街单位、商店设置装饰灯光。昼夜经营的门头设置霓虹灯或内透灯光。
  2.各种灯具灯饰与整体风格相协调,构图雅观、显亮功能完好,如有损坏于当日内修好。
  3.户外装饰灯平时与路灯同时开启,关闭时间不早于22时。需要延长开启时间时,按通知执行。
  (四)绿化
  1.责任区内的树木花草要包栽、包活、包管理,及时浇水、修剪、施肥和进行病虫害防治,制止践踏、攀折、擅自占用绿地和砍伐、迁移等毁坏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树干无刻字、无栓系物品,无就树搭棚、架设电线等现象。
  2.绿化、美化沿街建筑物,门前无绿地或绿化率低的单位,应根据市(区)园林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进行盆栽绿化或垂直绿化,有围墙的单位实施拆墙透绿。
  3.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在门前摆放一定数量的盆花。
  三、工作分工
  门前市容环境责任制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机制。市市容环卫、园林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细则,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全市门前市容环境责任制工作。各区负责指导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组织实施门前市容环境责任制工作,并对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评比。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门前市容环境责任制的具体实施,划分各临街责任单位的责任区域,与各责任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监督各责任单位严格履行责任。
  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落实本单位门前市容环境责任制工作的责任人,沿街经营用房的产权单位对该经营业户落实门前市容责任制负有管理责任。
  对违反门前市容环境责任制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建委、公安、工商、市政公用、卫生和新闻单位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门前市容环境责任制的落实工作。
  四、各县(市)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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